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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定民初字第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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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唐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亮,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北农场二分厂。法定代表人丁春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印根审判员:张翠芹审判员:杨建立

书记员:李惠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