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俊荣。原告刘微,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人原告刘小洋,定州市开元镇孔庄子村人原告刘磊,定州市开元镇孔庄子村人被告曹玉龙。委托代理人刘玉强,定州市小油村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彦军,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封国强,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荣,刘微,刘小洋,刘磊诉被告曹玉龙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荣,刘微,刘小洋,刘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俊荣,刘微,刘小洋,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刘俊荣,刘微,刘小洋,刘磊负担。
审判长:张淑惠审判员:刘罗扣审判员:杨建立
书记员:李惠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