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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俊荣、刘微、刘小洋、刘磊与曹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定民初字第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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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俊荣。原告刘微,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人原告刘小洋,定州市开元镇孔庄子村人原告刘磊,定州市开元镇孔庄子村人被告曹玉龙。委托代理人刘玉强,定州市小油村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彦军,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封国强,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荣,刘微,刘小洋,刘磊诉被告曹玉龙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荣,刘微,刘小洋,刘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俊荣,刘微,刘小洋,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刘俊荣,刘微,刘小洋,刘磊负担。

审判长:张淑惠审判员:刘罗扣审判员:杨建立

书记员:李惠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