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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永来、张忠坤与刘立辉、胥亚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定民初字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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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永来。原告张忠坤。被告刘立辉。被告胥亚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来、张忠坤诉被告刘立辉、胥亚欣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来、张忠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来、张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6元,保全费2304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印根审判员:张翠芹审判员:杨建立

书记员:李惠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