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永来。原告张忠坤。被告刘立辉。被告胥亚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来、张忠坤诉被告刘立辉、胥亚欣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来、张忠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来、张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6元,保全费2304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印根审判员:张翠芹审判员:杨建立
书记员:李惠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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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永来。原告张忠坤。被告刘立辉。被告胥亚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来、张忠坤诉被告刘立辉、胥亚欣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来、张忠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来、张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6元,保全费2304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印根审判员:张翠芹审判员:杨建立
书记员:李惠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