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志篇,农民。被执行人赵成成,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志篇申请执行赵成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铜郑民初字第2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铜郑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卫执行员蔺珂执行员史良
书记员:李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