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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264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执字第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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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合浦县XX镇XX社区居委会X队X街**。被执行人:花XX,男,汉族,约46岁,住合浦县XX镇XX居委会X村X队。

申请执行人宁XX与被执行人花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XX依据(2012)合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爱理,本案执行标的为62852.3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264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庞志海

书记员:龙小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