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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朝福申请执行杨世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铁执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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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2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杨某,男,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

(2013)铁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德运审判员:钟宏审判员:廖江兵

书记员:王诗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