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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州骏烨纸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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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广州骏烨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家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俊宏,该公司董事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姜涛,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骏烨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骏烨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7元,由原告广州骏烨纸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丽炜

书记员:陈裕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