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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汕头市莱芬内衣配件实业有限公司与杨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揭普法占民初字第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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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汕头市莱芬内衣配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潮**峡山广汕公路南侧东山工业区第五街第**。法定代表人:肖耿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焕明,男,汉族,住址: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莱芬内衣配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莱芬内衣配件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杨焕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宁XX占陇支行账号为95×××17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的金额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肖耿东以其所有的粤D×××**小型越野客车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莱芬内衣配件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杨焕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占陇XX账号为95×××1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二、查封肖耿东为原告汕头市莱芬内衣配件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粤D×××**小型越野客车1辆,查封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少雄

书记员:林国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