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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庆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惠城法小执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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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清武。第一被执行人曾春云。第二被执行人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县城城南大道**城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小忠。第三被执行人周跃根。

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清武与被执行人曾春云、周跃根及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14454.45元,另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350元,执行费4617元,共计322421.4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春云、周跃根及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2421.45元(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若上列冻结、扣划的存款不足,则查封被执行人曾春云、周跃根及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清单)。三、若上列冻结、扣划的款项执行完毕,则解除被冻结、查封的财产(详见提前解除冻结和查封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镜新审判员:许锦环审判员:石磊

书记员:张辉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