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强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法海。被执行人惠州鸿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镇长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武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强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2261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营业部帐户存款3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汝湖支行帐户存款32261元的冻结;同时,划拨被执行人惠州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汝湖支行帐户的存款32261元至本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镜新审判员:许锦环代理审判员:潘丽军
书记员:张辉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