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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大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2)黄执字第9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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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大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刘王大庄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6674369-2。法定代表人李毅,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华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戈庄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9080208-2。法定代表人邵秀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222733.05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1213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黄商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