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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欧科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4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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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凤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治田,男,汉族,系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欧科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镇山,男,汉族,系青岛欧科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严永高,山东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欧科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审结。该案(2012)李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197889元,利息损失人民币895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人民币58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人民币28820元及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18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李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