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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隋永清与隋传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3)海执字第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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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隋云清被执行人隋传竹

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2)海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隋传竹在中国农业银行留格庄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天池

书记员::修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