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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乐海与海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民委员会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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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乐海被执行人:海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民委员会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3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977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97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海执字第957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辛洪波审判员:杨东学审判员:王天池

书记员:刘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