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飞翔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杰道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33102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3310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海执字第67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孙江波执行员杨东学执行员王天池
书记员:刘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