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云芳,男,住沾化县。被告杨玉杰,男,住山东省惠民县。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云芳负担。
审判员:姜辉
书记员:路胜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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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云芳,男,住沾化县。被告杨玉杰,男,住山东省惠民县。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云芳负担。
审判员:姜辉
书记员:路胜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