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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云芳诉杨玉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沾民初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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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云芳,男,住沾化县。被告杨玉杰,男,住山东省惠民县。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云芳负担。

审判员:姜辉

书记员:路胜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