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76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巨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巨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峰
书记员:刘昌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