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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与王新祯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垦执字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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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邵德南路4555号。法定代表人:马俊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新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3)垦胜商初字第2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尚学三执行员郭成海执行员褚涛

书记员:张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