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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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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郝青州(又名郝清洲),男,194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住即墨市华山镇龙泉庄村**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聿武与被执行人郝青州(又名郝清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即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