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鑫磊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上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鑫磊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上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东营仲裁委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东仲裁字第333号裁决书,裁定由被申请人东营上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东营市鑫磊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混凝土价款303645元,逾期付款利息27956元;案件受理费8672元、处理费173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仲裁委(2013)东仲裁字第333号裁决书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芳代理审判员:谢兆忠代理审判员:宋婷
书记员:袁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