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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孚荣与当涂县丹阳镇金瑞麟选矿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博执字第00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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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孚荣,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当涂县丹阳镇金瑞麟选矿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该厂厂长。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2009)当丹民二初字第0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