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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太付与吴荣志、干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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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太付,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吴荣志,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干开萍,女,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吴荣志、干开萍房屋租金中的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