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太付,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吴荣志,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干开萍,女,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吴荣志、干开萍房屋租金中的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