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维明,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王凯,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凯银行存款21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