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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深圳市瑞立保建村有限公司与芜湖湾里装饰有限公司、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曹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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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立保建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芜湖湾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曹邦金,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湾里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48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