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立保建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芜湖湾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曹邦金,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湾里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48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