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皖星包装纸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合肥今禹包装厂。法定代表人:王柱,厂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皖星包装纸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今禹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今禹包装厂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合肥今禹包装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今禹包装厂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