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原被执行人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原被执行人单位账户未变,但该公司账户名称变更为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变更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开元
书记员:周良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