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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正新与泮祥明、陈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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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正新。被告:泮祥明。被告:陈宏志。

原告李正新诉被告泮祥明、陈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正新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泮祥明、陈宏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正新撤回对被告泮祥明、陈宏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新负担。

代理审判员:郑智杨

代书记员:王何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