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正新。被告:泮祥明。被告:陈宏志。
原告李正新诉被告泮祥明、陈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正新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泮祥明、陈宏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正新撤回对被告泮祥明、陈宏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新负担。
代理审判员:郑智杨
代书记员:王何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