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北仑真空热处理一厂(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北仑区大矸街道徐洋。法定代表人:虞伟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祥,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宁波慎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清水倪家弄**。法定代表人:杜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真空热处理一厂与被告宁波慎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真空热处理一厂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慎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真空热处理一厂撤回对被告宁波慎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86元,减半收取5993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真空热处理一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姗珍
代书记员:张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