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永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红旗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富,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勇。
申请执行人成都永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2)彭州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永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勇给付4000元后,对尚欠货款15806.50元经申请执行人成都永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勇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勇于2013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永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806.50元。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成都永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806.50元,已执行4000元,未执行金额为15806.50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2)彭州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陈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