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翠英。被告南充市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清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大山,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翠英诉被告南充市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翠英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翠英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翠英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何翠英承担。
审判长:陈扬军代理审判员:杨小华人民陪审员:钟崇杰
书记员:何璐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