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志军。被执行人杜文。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嘉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冯志军与杜文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杜文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杜文所有的川R**越野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正强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