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宗如被执行人安徽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关于申请人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宗如与安徽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以(2010)六金民二初字第125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保全了安徽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所有的六安市青年路金都御苑B区6号楼第四层计八间房屋(401室至408室),现因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徽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已主动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所有的六安市青年路金都御苑B区6号楼第四层计八间房屋(401室至408室)及附属设施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审判员:郭向东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