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年9月28日缓刑考验期满。现因本案于2012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空。辩护人胡奎。被告人叶某。因本案于2012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周。被告人宋其东。曾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流氓罪,于1995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脱逃罪,于1999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09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2000元。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狄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19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叶某、宋其东、狄某、周某、沈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叶某、宋其东、狄某、周某、沈某和辩护人刘空、胡奎、张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瑞安市中塘河整治一期工程(汀田段1标)招投标公告。被告人余某为了承包该工程,先后找到杜某、项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狄某,说服杜某、项某放弃参加该工程的投标,并给予杜某、项某12万元好处费,杜某、项某同意。被告人余某又说服被告人狄某放弃参加该工程的投标,并将其挂靠的其中两家单位由被告人余某来投标,最后视中标情况给予被告人狄某一定的好处费,被告人狄某同意。另外,被告人宋其东也为了能承包该工程,先后找到被告人叶某、周某合伙串通投标,由被告人叶某挂靠的单位参加投标,被告人宋其东、周某提供投标费用,并约定视中标情况给予被告人叶某一定的好处费。后被告人余某又与被告人宋其东约定合伙串通投标。由被告人余某挂靠的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狄某挂靠的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叶某挂靠的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岭金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参加投标,被告人余某、宋其东、周某提供投标保证金,被告人叶某统一制作报价,并约定如果被告人余某方挂靠的公司中标,该工程由被告人余某施工,同时给予被告人宋其东等人130万元,反之亦然。2011年11月10日,上述六家单位参加了该工程的投标,最后由被告人叶某挂靠的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1952.1178万元的报价中标。中标后,被告人余某给予被告人狄某18万元好处费,被告人宋其东则将该工程建设指标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余某施工,其中被告人叶某50万元,被告人宋其东、周某80万元(被告人宋其东占三分之二,被告人周某占三分之一)。案发前,被告人余某已支付被告人叶某50万元、被告人宋其东50万余元。2011年11月30日,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瑞安市金潮港河道整治一期(鹿木潮基段)工程招投标公告。为了能承包该工程,被告人余某、狄某、沈某、叶某和杜某、项某约定共同串通投标,由被告人余某、狄某挂靠的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汇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宏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被告人叶某、沈某挂靠的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温岭金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宁波鄞州丰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乐清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以及杜某、项某挂靠的3家单位,共15家单位一起参加投标,被告人沈某、余某等人为此次串标提供投标保证金以及其他投标费用,被告人叶某统一制作两组报价,每组15个。后经被告人余某、沈某和杜某等人商量决定,使用较高一组报价参加投标。另外,该一伙人商定,被告人余某占全部工程利润的30%,杜某、项某占30%,被告人叶某、沈某占40%(其中被告人叶某、沈某之间,被告人沈某占80%,被告人叶某占20%)。被告人余某支付被告人狄某12万元。2011年12月21日,该工程按时进行投标,被告人余某、狄某、沈某、叶某等人挂靠的12家单位参加了投标,杜某、项某两人挂靠的3家单位没有参加投标,最后该工程由他人挂靠的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2284.89万元中标。2012年4月25日、4月26日,被告人叶某、余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2年5月7日之前,被告人周某在韩双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中主动交代过本案,后于同年5月7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2年5月10日、5月14日,被告人狄某、沈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归案后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一名。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狄某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项某、董某、何某、郑某的证言、瑞安市中塘河整治一期工程(汀田段I标)招标公告及文件、瑞安市中塘河整治一期工程(汀田段I标)中标候选人公示通告、瑞安市金潮港河道整治一期(鹿木潮基段)工程招标文件、瑞安市金潮港河道整治一期(鹿木潮基段)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通告、瑞安市金潮港河道整治一期(鹿木潮基段)工程报名签到单及开标签到表、瑞安市金潮港河道整治一期(鹿木潮基段)工程施工标商务评分表、施工标评审汇总表、施工标招标开标特征值表、评标报告、未中标投标人保证金退还联系函、瑞安市中塘河整治一期工程(汀田段I标)报名签到单、收标记录表、开标会议身份验证登记表、开标会议签到表、开标要素确认记录表、商务报价评分计算表、评标报告、投标保证金明细表、未中标投标人保证金退还联系函、合同协议书、评标办法、立功材料、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叶某、宋其东、狄某、周某、沈某结伙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其东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予以数罪并罚;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狄某、周某、沈某案发后能自首,其中被告人沈某还有立功表现;被告人余某、叶某、宋其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沈某能退清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狄某、周某、沈某有悔罪表现,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均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刘空、胡奎、张周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4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叶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宋其东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 四、被告人狄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沈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述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追缴被告人叶某、宋其东、狄某违法所得分别计人民币5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卫国人民陪审员:黄秀华人民陪审员:杨协敏
书记员:蔡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