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海虹。2012年5月27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海虹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被告人许海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海虹与他人相互串通竞价,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许海虹认罪态度好,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海虹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已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