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安蓝星染织有限公司,地址淮安市海口路7号。被执行人: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淮安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0号被执行人;淮安利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淮安市淮海南路
申请人淮安蓝星染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淮安利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河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后同时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请淮安市城市资产公司协助扣留了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卖地款340万元,市政府正在协调,本案中扣划的350000元便可以用于支付其他案款,本案终结执行。等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清河区法院作出的(2012)河开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淼执行员王勇执行员何友成
书记员:颜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