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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黄志发与被执行人李佳宜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恢裁字第00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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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志发,男。被执行人李佳宜,女。

申请执行人黄志发与被执行人李佳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莲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志发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605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案款26050元,申请执行人黄志发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于2013年6月25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