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天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仓利,男,汉族,农民。
王天军诉刘仓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陈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天军于2007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仓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7年12月1O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王天军发现被执行人刘仓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刘仓利已交付执行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天军表示放弃下余部分,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陈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