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影,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丽,女,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杨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丽银行存款2.4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李峰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