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容县容州镇X街X号-X。被执行人马某,女,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容县容州镇X街**-X。
本院在执行杜某某与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已于2013年2月17日将不当得利款人民币40000元和诉讼费1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容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申平审判员:周泽审判员:姚军
书记员:罗棋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