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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容执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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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容县容州镇X街X号-X。被执行人马某,女,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容县容州镇X街**-X。

本院在执行杜某某与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已于2013年2月17日将不当得利款人民币40000元和诉讼费1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容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申平审判员:周泽审判员:姚军

书记员:罗棋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