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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鑫与赵文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高民初字第4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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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鑫,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忠,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李妹格,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与被告赵文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鑫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鑫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李美华

书记员:陈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