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寿光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建新街**。法定代表人李志德,经理。被执行人郑廷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寿光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廷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乐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鞠成东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