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鑫曜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江跃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震,男,1979年8月1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何俊
书记员:强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