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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鑫曜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王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3)镜执字第014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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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鑫曜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江跃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震,男,1979年8月1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何俊

书记员:强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