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杨亚辉与吴君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4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亚辉被告:吴君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莉

书记员:李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