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亚辉被告:吴君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莉
书记员:李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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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亚辉被告:吴君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莉
书记员:李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