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成芝,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肖淑英,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尹玉山,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被告张庆生,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赵立光,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第三人永吉县北大湖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张增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芝、肖淑英与被告张庆生,第三人永吉县北大湖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成芝、肖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魏永波
书记员:孙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