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素珍,女。被执行人王三明,男。
申请执行人肖素珍与被执行人王三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王三明赔偿原告肖素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500元,定于2012年10月31日前付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三明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肖素珍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三明给付赔偿款45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嗣后,经本院多次敦促执行,被执行人王三明于2012年11月28日给付赔偿款现金3000元,同年12月11日给付赔偿款现金1500元,申请执行人肖素珍已全部领取赔偿款现金4500元(有肖素珍的领条载卷)。被执行人王三明已完全履行了赔偿义务,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三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大德
书记员:王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