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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尹新学与薛从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镇执恢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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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

申请执行人尹新学,男。被执行人薛从顺,男。委托代理人蒋荣林,男,系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尹新学与被执行人薛从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镇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薛从顺赔偿申请执行人尹新学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定于2008年5月30日前付10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付10000元。被执行人薛从顺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尹新学于2008年度向本院申请执行第一期到期赔偿款100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2009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申请执行第二期赔偿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1000元后,即举家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后被执行人薛从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2000元,下余7000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2年6月19日,权利人尹新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次主动履行了7000元的给付义务,现申请人已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08)镇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薛从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辉

书记员:张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