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文周。被执行人李洪亮。
申请执行人刘文周与被执行人李洪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日作出的(2011)莱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文周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6282.53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6282.5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2)莱执字第4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立军审判员:唐茂群审判员:高绪波
书记员:贺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