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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杜在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0)莱执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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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总标的额3823.6元,本院已执行0元,未执行3823.6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光辉执行员唐茂群执行员宋立军

书记员:王日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