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执行人秦皇岛市特钢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河间市瀛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冻结被执行人河间市瀛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建设银行河间市支行存款6610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巩向红
书记员:田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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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执行人秦皇岛市特钢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河间市瀛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冻结被执行人河间市瀛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建设银行河间市支行存款6610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巩向红
书记员:田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