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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孙小弟与郭振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琅执字第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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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小弟,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郭振,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受理孙小弟与郭振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郭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振存款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苏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